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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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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请求权的初浅认识 2002年  

2007-06-07 09:44:22|  分类: 哲学和法律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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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参考了六种著作: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的《物权法》(简称梁陈本);2)清华法学院李茂年博士的授课文字稿(简称李本);3)马俊驹、余延满编著的《民法原论》上册(简称马余本);4)张广兴《债法总论》(简称张本)5)马俊驹《民法总论》课中的附带学术问题介绍(简称马本)6)《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简称指南)。

一、物权请求权产生的根据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妨害形态的不同为标准,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类:第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第二,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三,物权有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见《李本》)

作为物权的一种属性,物权请求权应该是由物权的本质所派生。关于物权的本质,《梁陈本》列举了德国学界三种观点:“对物之直接支配性”;“诉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已成为德国通说”的“物权归属理论”。《梁陈本》显然是赞同了第三种说法,并加以阐述:“物权既然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当然具有排它之绝对效力”。……

《马余本》没有用“本质”一词。但是在“物权的特征”部分论述中,将特征分为“对世性”、“支配性”、“特点性”、“排它性” 、“绝对性”与“公示性”六种。而《李本》在讲到物权的本质时,强调“必须透过所有制来认识物权”,认为“物权制度就是法律对所有制……的反映”。因此“物权的特征”简化为三:“直接支配性”;“保护之绝对性”;“物权之目的性与手段性”。

综上,各本之间在物权的本质或特征的论述上并无相悖之处。区别之在于用词不同或详略差异。而一致性地抓住了关键意思:对于物的支配性、排它性、(保护之绝对性)。

物权既然具有这样的本质和特征,那么在受到侵害之时,自然具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即为物上请求权,“既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方式进行”。 ( 《马余本》P 368)换言之,物权的请求权是由物权的本质所派生而出。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二权皆有请求权,在某些方面有相通性,故而容易混淆。比如:两者的请求对象都是特定人。因此有人将物权请求权归入“债权”或“准债权”。这一归类将影响到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故而有将二权区分的必要。

《张本》则明白写到:“债权与请求权并不完全相同,……除了债权请求权外,还有物上请求权(例如物之返还请求权等)、亲属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法上的请求权等等”。《梁本》将二者区别为五点,颇为周全:1)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2)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3)在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上的区别;4)在权利效力上的区别:5)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详见其P 23~25)。而《马余本》P 367 的一段论述很是精到,兹摘录于下:

“我们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既不是物权本身,因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以物权的客体存在为前提,但物上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也不同于债权,因为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这种请求权虽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但是在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一般债权优先”。 

三、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效力的关系

物权的效力,应该也是物权本质特征所派生。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这种强制性作用力,《马余本》将之归纳为“支配力”和“优先力”。它们对于物权请求权有支持性作用。支配力是权利人合法支配标的物的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时所具有的强制性作用力。当物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物权请求权时,物权效力中的物权支配力也就由潜在变为显在,充当了请求权的后盾。而“物权的优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较标的物上的一般债权能够优先行使的效力”。当在债权上设立物权,或在物权上设立债权,同为请求权,发生了冲突。法律规定,物权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这种优先权,也是由物权的效力所产生的,它保证了物权请求权的实现。 

四、请求权的竞合

《李本》在谈到物权请求权时,专门讲了“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并定义为“一个法律事实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具备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要件,成立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论述颇为重要,兹摘录如下:

基于不同的法律要件,但有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可同时成立(竞合现象)。一旦通过行使其中之一的请求权而达成其目的,各请求权归于消灭。若其中之一因目的达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不影响其他请求权的存续,如一请求权的成立存有障碍或因时效而消灭时,另一请求权仍可发动。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当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此时权利人可择一请求权行使。如债权请求权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行使,仍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发生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已经履行给付标的物的一方并未丧失其对所移转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此时给付一方得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与此同时,由于给付一方因给付而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利益,而受领方取得的对该物的占有构成了一种不当得利。因此发生了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为之,占有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不影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3)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

在物权侵害者过错导致财产灭失或损害时,发生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即以返还财产为内容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或金钱赔偿请求权。

上述竞合现象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对于物权请求权的理解。

四、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指南》P 730 ~ 731 以“物权的民法保护”为标题,列举了六个方面的物权请求权内容。现摘录小标题如下:

 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请求赔偿损失。

其实,这些内容主要是从《民法通则》里分解而出,是以物权请求权理论对现行法律条文作出理解。我个人认为:其中第6)条“请求赔偿损失”与其说是“物权请求权”,不如说是“侵权赔偿”为更好。《指南》对于这方面的解释是:“请求赔偿损失,是指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所有人可以请求不法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尽管这里有李茂年老师所说的“竞合”现象,但是更偏向于基于“侵权”的请求权。

五、英美法与物权请求权

世界上的法系影响最大莫过于大陆法和英美法。论及两大法系之间的哲学倾向,高其才老师认为:“大陆法系主要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因为属于大陆法系并对该法系产生重大影响的德国法长于思辩,因此将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两大逻辑前提,在其上演绎出精彩的过程。于上,也就发生了两种请求权。但是,在与其它法律关系产生交叉的时候,物权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也发生了如《李本》所述的竞合现象。这种竞合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造成司法判断上的分歧。

在今天,从权利的角度看财产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确发生了所谓的“耦合”现象。法人的财产,当属物权;但对于股东的投资而言,又属债权。至于信托,子女得到的是受益的权利,物权债权很难说明这一现象。(《马本》)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物权理论的主观性,的确难以解释千变万化的客观世界。

相比之下,英美法在传统上不区分物权和债权,一概以财产法和侵权法等对待之,不会碰到区分两种请求权利的困难。但是,德国人的逻辑毕竟有力量。在今天的英美司法判例中,据说也采纳了诸如“物权请求权”之类的法律思想。

法律充满了哲学的思辩性,物权请求权就是一个未有完美结论的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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