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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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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限性”所想到的  

2008-08-21 15:33:40|  分类: 哲学和法律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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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曾经注意过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这样的专题问题。看到有篇文章揭示了一个中西历史比较现象:外国商人赚了钱去追加商业投资,做大资本家;中国商人则去购置地产,做大地主。对于这种现象,当时中国正处于传统文化大讨论中,结论当然从文化上寻找根源。传统文化对于一定时代的民族心理自然有影响。但是,存在决定意识。中西商人的这种行为差异,应该从社会存在层面上去寻找。

很惭愧,此后在电视大学给工商管理专业的本科班上了好几个学期的《公司概论》,居然没有将公司发展史和这一问题联系起来思考。直至最近阅读陈忠诚编著的《法律英语阅读?民法》中一段关于法人责任的论述时,不知怎的,突然联系上了中西财主的投资差别,竟然豁然开朗,自认为对于这一被史家称为中国古代史上的“哥得巴赫猜想”,有了答案。

答案就是:西方早早地有了有限公司这样的商业组织,而中国没有!

商业组织类型多样。最适合经济社会化的是公司;公司的类型也很多,最容易凝聚资本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一是指作为投资人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二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按照投资人的心理,在投资时往往更要考虑债务的风险程度。西方的有限责任商业组织,使得投资人可以大胆地投资,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所投的资金泡汤,而这是可以在意料之中的。中国则不然:投资得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而且还有可能“夫债子还”,因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中西商人是一样的,但是心理负担却不一样。结果,西方社会能够聚集其巨大的资金,去完成巨大的生意,启动巨大的项目,社会进步当然迅速。由此可见,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是多么的重要。

需要补充一点。公司优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有限性”,(境外还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或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相当精致而有效的。有些名义上为公司,实际上仍旧具有浓厚的私人业主制色彩。人才留不住不说,外贼即使没有,家贼也凭空自生。有些家族企业掌门人也试图走正式公司道路,但是没有把握好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外来的职业经理人权利膨胀,恶意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待到国家公权力紧急介入,公司已是伤痕累累,元气大伤。从此弓杯蛇影,回到家族企业老路上而一蹶不振。

今天企业界的主要问题,当然不是缺少有限责任公司,而是不注意法人治理结构的动态完整。笔者几年前去过浙江一家著名的珠宝饰品企业。在其会议室内,看到公开贴着一张《会议管理制度》。其中有包括班组会议等各种会议的管理规定。其中有对“董事会管理的规定”,包括时间、地点、主持、议程等环节。规定制订部门落款竟然是“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于是,从实务的角度看,当今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很多,其中自然也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问题。行业协会能否牵头让老板们考虑一下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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