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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孙丹勇事件的评价看社会的进步  

2009-08-10 22:10:13|  分类: 哲学和法律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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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苹果’手机和孙丹勇之死”事件被媒体多次登载。例如,2009年8月8日《天天新报》第13版(称摘自《南方周末》)就是如本文引号内的文字作为题目作整版报道的。

孙丹勇之死固然值得惋惜,富士康公司当然也有过错的地方。但,这都是根据当代社会的伦理标准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为分析该事件的伦理基础是当代的,因而是先进的;因为是先进的,所以孙丹勇——从某种角度看——是幸运的,尽管此话说得有点残忍。

过去有句话常被说起:“死得其所”。空间同样离不开时间。似乎该从中引申出另外一句话:“死得其时”。

先看“死得其时”。时,时代之谓也。如果孙丹勇以同样的事因早死30年或者40年,社会舆论会怎样评价他呢?至少是说他“不能正确对待自己吧”?还有呢?“不能正确对待群众!”“不能正确对待运动!”或许还可以临时创造出一句:“不能正确对待领导!”被说成是“不能正确对待”云云恐怕还算是幸运的。倘若被批判为“自绝于人民”,那惨的就不是他一个人了——势必殃及家属甚至朋友——从那个时代过来的人都对此记忆犹新。

再看死得其所。所,处所之谓也。中国地域之大,社会生活处所的价值观差别之巨,是否“得其所”,真的要看造化了。《南史》本传引范缜答萧子良的一段话,尝被一分为二地批驳为宿命论,但今日重温颇有玩味:“子良问曰:‘君不信因果,何得富贵贫贱?’缜答曰:人生如树花同发,随风而堕,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粪溷之中。坠茵席者,殿下是也,落粪溷者,下官是也”。一切起于偶然(设如黑格尔,一切呈必然,同样会导致宿命论)。倘若孙丹勇以同样的事因另死于云南省宣威市老家山区,(当然也可以是中国其它什么地方,如山西洪洞县的黑砖窑)而不是深圳。结果有何差别呢?主流媒体对此评价估计不会有大差别。但是具体事件发生地的舆论评价可能会大不一样。孰是孰非,难成一律。至于经济补偿,那差别就更明显:试比较一般煤矿、砖窑事故中的死者抚恤金数额吧,那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比较一下时间过程,或许更令人不寒而栗:先是隐瞒——再是抵赖——再是逃避……。即使最后的抚恤金吧,也是双方一再争执,资方就如同犹太人谈生意一样。深圳相比较这些地方,真可算是“茵席”了。

富士康是资本。是资本,就不会自发消除马克思笔下的恶习。然而,这种固有的恶习在一个相对进步的社会环境中不得不收敛甚至潜伏,而人性却通过自然人的管理者体现了出来。即使,很有可能:在富士康内部仅仅是作为企业危机来处理该事件,且PR部门事先有一个利益策划。但是,我们理解富士康对这一事件进行亡羊补牢的同时,也赞赏其“善后处理措施”:

1、  孙丹勇父母提出的抚恤款36万元已由富士康支付。——赞赏:富士康没有讨价还价。

2、  每年为孙丹勇父母提供赡养费3万元。——赞赏:代替孙丹勇赡养老人之责。

3、  近期,富士康高官参加孙丹勇在云南老家的葬礼。——赞赏:如果说资本仍旧在作“秀”,但是阵阵人情味,不管是浓是淡,仍可嗅出。

要之,不要说三十年前,就是七、八年前,国内任何一个企业对同类事件作出上述反应,在我看来是不大可能

的。这与其说是企业的进步,毋宁说是社会的进步。

 

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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